今日,關于“微信支付、支付寶個人收款碼將禁用經營性服務”的消息,引發(fā)社會關注。
人民網財經了解到,該消息源于今年10月13日人民銀行發(fā)布的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(yè)務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但存在錯誤解讀。
據(jù)悉,《通知》要求,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,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,并參照執(zhí)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(guī)定,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。
《通知》意在將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,參照特約商戶管理。經營活動是指企業(yè)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。經營活動主要包括銷售商品、提供勞務、經營性租賃、購買商品、接受勞務、廣告宣傳、推銷產品、繳納稅款等。
但對于日常生活、消費的非經營性活動的個人收款條碼則不需要參照特約商戶管理。
此外,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此前就《通知》在答記者問時表示,《通知》要求個人靜態(tài)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,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,以防止個人靜態(tài)收款條碼被出售、出租、出借用于搭建賭博活動線上充值通道。
(文章來源:人民網)